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财保2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陆良县城西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79071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金色港湾3幢1单元17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292649250。
负责人:伏橹潮。
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营业场所:陆良县三岔河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059483844T。
负责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名下价值39551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鑫分公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名下价值395514元的财产。
保全费249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