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927号
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宏锡路4-2#至4-5#地块铁公鸡物流园12栋内商铺30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城西门街。
法定代表人:高绍华。
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9.5元,由原告昆明畅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