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5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20]182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2020)云25执40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217837万元及利息、仲裁费21754.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依法向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2020年11月11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通过传统查控,于2020年12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18)石屏县不动产权第0000599号、石国用(2011)第××号二宗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已无单独处置价值。4、2020年12月18日,已对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红河州大地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才学 审判员  邹为民 审判员  何 俊
书记员  李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