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259号
原告:刘凯顺,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杨柳(实习律师),系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云南立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新民佳园2-6。
法定代表人:吕维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皎皎,系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第三人:云南顺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苑开发区兴隆花园1组团10幢1单元第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华。
第三人:云南省第一监狱,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王大桥。
负责人:施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敏、赵晓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悦商务中心第9层D-901号。
法定代表人:兰海。
第三人: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13楼A座。
法定代表人:杨丽。
第三人: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3号楼3-A602号。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
第三人: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峰。
第三人:广州百灵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佑体。
原告刘凯顺与被告云南立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顺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一监狱、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傲胜人造草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百灵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凯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16元,由原告刘凯顺负担。
审判员 董维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祃瑞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