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2532执异6号 异议人(申请人):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道滇池路5号方舟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1775J。 法定代表人:兰海。 委托代理人:黄和平,***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案案外人(被申请人):普星,男性,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案案外人(被申请人):***,男性,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者海村委会何家街村6组1024号。 原案被执行人: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XHNK2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00号城投大厦A座9楼A区。 法定代表人:徐壵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坤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光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案外人普星、***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认为: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云南光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云南光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普星、***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为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为此,特申请追加普星、***作为(2023)云2532执2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普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已足额出资的证据。 被执行人云南光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公司出资情况。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义务,以(2023)云2532执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股东为普星(持股60.5%,认缴出资额3025万元)、***(持股39.5%,认缴出资额1975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案件中,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应当在认缴出资承担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普星、***为本院(2023)云2532执22号执行申请人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普星、***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与云南光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云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 凯 审判员 朱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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