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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7民初419号
原告:***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龙安镇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345858037Q。
法定代表人:赵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9层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6431471M。
法定代表人:邓朝宁,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