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32民初136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四川省九寨沟县。
被告:四川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贵 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索郎纳么
书 记 员 尕让江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