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3民初605号
原告:四川省开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五星村5组48号。
原告四川省开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开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开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