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颐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01执3894号之七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受理了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871074.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71074.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至本案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170元,保全费4431元,执行费56755元,上述共计:156356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以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针对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股权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股权、网络资金,有牌号为贵H×××**号2013年注册的江铃牌皮卡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515312.2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经合议庭讨论后将针对本系列案平均分配;3、通过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黔20**凯里市不动产权第0006888号,宗地面积7万平方米)、(黔20**凯里市不动产权第0006835号,宗地面积10万平方米)、(黔20**凯里市不动产权第0006889号,宗地面积8万平方米)等三块土地,但上述土地均有抵押情况,本院暂时不宜处置;4、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5、针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本院已依法向贵州凯里下司清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工程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清江公司扣留提取700万元,开元水务公司提取1260万元。两公司都认可上诉债务,但暂时无能力履行。2020年12月3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38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佘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