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4民初2576号
原告: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贾宏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凯里市民族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营盘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伟。
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
被告:凯里正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苗侗风情园J区29栋。
法定代表人:伍湘琼。
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新居1号14栋2楼。
法定代表人:范方烈。
本案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冻结四名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500,000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因原告增加诉请金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请求对增加的标的金额追加保全,即追加冻结四名被告银行存款3,637,424.8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经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53,871,528元,该金额高于目前的诉讼标的金额53,137,424.82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追加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50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凯里市民族医院)、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正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基础上,追加冻结所有被告银行存款3,637,424.8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上述保全的期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聪
审 判 员 范德鸿
人民陪审员 匡丽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逢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