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47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新居1号1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9033381XK。
法定代表人:范方烈,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汇大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7,213.97元。申请人***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520112220000000376,保险金额:人民币917,213.97元)为其在本案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7,213.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