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3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栋11层E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明昆,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张琼仙,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银行存款17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民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