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初1181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栋11层E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明昆,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张琼仙,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银行存款173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6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金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