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初1181-1号
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栋11层E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明昆,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张琼仙,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财产保全费1386元,合计3268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金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