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岗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杰,男。
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住所地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信用代码:91530000709791620U。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
被执行人:李明昆,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张琼仙,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案。2020年3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执监114号执行裁定,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范围为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现被执行人李明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罗平县支行九龙分理处有存款70000元(另案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投资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信息;于2020年7月15日向湖南省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7月16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投资、购买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20年7月2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在该公积金中心无缴存记录;于2020年7月21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7月22日,向云南省罗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房屋网签备案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没有网签备案信息;于2020年7月22日,向云南省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明昆、张琼仙名下有房产信息,即李明昆、张琼仙名下位于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道××小区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30324107001GB01061F00010001),该房产在2020年4月27日已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常鼎执字第700-1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于2020年7月22日,向云南省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平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在该公积金中心无缴存记录;于2020年7月22日,扣押被执行人TC5613标准节及塔机等建筑设备,并委托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
因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的设备租金122884.19元(截止2014年5月31日止),违约金14400元,合计137284.19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租赁支付表》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设备返还之日止、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959.26元等。截止2020年11月19日止,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慧
审判员 舒东龙
审判员 何志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礼川
书记员田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