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549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江,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奋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12幢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
被申请人李明昆,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张琼仙,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发生追偿权纠纷,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张琼仙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平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