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址:罗平县罗雄镇振兴街29号。
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11楼E座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云032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638781.1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本院先后于2021年10月、11月、12月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2021年12月14日到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忠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