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52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室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张琼仙,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琼仙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琼仙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琼仙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付勋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石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