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3124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室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明昆,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昆、***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勋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石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