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张琼仙,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琼仙、云南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勋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石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