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2770号
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阳公路东侧南口农场六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负责人:路永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