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阳东侧南口农场六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四环中路40号。
负责人:蔡浩,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28309元;二、若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另行支付利息(以逾期之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6日就(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2019)京0106民初18857号两份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和解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案外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本金担保。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00万元。
3、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6269.45元。
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就(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2019)京0106民初18857号两份民事调解书剩余部分内容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和解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以上两个文书的内容,具体包括剩余本金人民币2522976元及利息人民币10万元。案款人北京鑫红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为人民币2522976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