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恢7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阳东侧南口农场六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四环中路40号。
负责人:蔡浩,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28309元;二、若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另行支付利息(以逾期之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原告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以无法联系上收件人为由退回。
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5520.53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划拨以上账户存款人民币25520元,并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确认,被执行人不在其注册地正常经常。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18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