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517号
原告:**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普洱市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寿,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叶交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41451685P。
法定代表人:他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均与被告云南省普洱市倚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天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