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鼎隆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民终136号
上诉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鼎市鼎隆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9元,减半收取9639.5元,由上诉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祖斌 审 判 员 郑 彦 审 判 员 孙 雯
法官助理 周荣鑫 书 记 员 林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