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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鼎隆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82执78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隆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608733元。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林双娅
书记员 蔡舒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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