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5350号
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忠科,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忠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1日立案。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美 丰 人民陪审员 黄 福 珍 人民陪审员 傅 柏 林
书 记 员 苏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