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1502号
马生军、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生军与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做出(2021)陕05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马生军因2017年11月13日发生的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8439.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4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2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252元,合计397382.94元(已付的175000元履行时应予扣减)。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生军各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生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719元(含执行费3331.06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2387.94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