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8371838M,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香江瑞景园2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回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