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98371838M,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香江瑞景园2栋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回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恢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