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

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住长葛市老城镇槐树陈村。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589728191D,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39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
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货款5848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9月2日起,以5848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849元,由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由原告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5元。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申请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国领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