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25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9728191D。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槐树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429827A。
法定代表人:朱文勃,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凯,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葛市丰华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