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鑫弘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佳鑫弘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61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麒麟区花柯社区金和雅居小区2幢3单元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2687623Q。
法定代表人:唐光炳。
上诉人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6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实是2018年7月20日,上诉人与会泽县水务局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诉人在会泽县迤车镇建设迤车水厂改扩建设项目(二标段)。被上诉人陶正云系该镇箐口村委会丁家小组村民,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今,被上诉人以向上诉人索要工钱为名多次将其母亲等人组织到上诉人施工工地阻挠、妨害上诉人正常施工作业,经双方多次沟通、经多次向当地派出报警、出警,被上诉人均没有停止侵害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施工,给上诉人造成了窝工、人工工资、机器设备停运及房屋租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786.2元。2019年7月11日,上诉人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会泽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属“行政法调整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不妥。一、一审法院未审先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上的审查,而不是作实体上的审查”,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认定本案属“行政法调整范围”,已经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属于未审先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行政法调整范围调整”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阻挠、妨害上诉人正常施工,给上诉人造成79786.2元经济损失。该事件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多次、村委会调解多次均无果的情况,上诉人在没有其它救济途径的无奈情况下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物权保护纠纷,被上诉人的妨害行为属于民事物权法调整的范围。三、一审法院未尽释明、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2019年7月11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7月25日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期间上诉人并未接到立案庭工作人员的释明或相关告知。四、一审法院的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未向上诉人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停止阻挠起诉人施工并赔偿原告损失79786.2元及至被起诉人实际停止阻挠起诉人施工日止每天按1022.9元计算。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被起诉人停止阻挠起诉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一审被告人陶正云阻挠其施工,并造成其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审被告人陶正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侵权之诉,上诉人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6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会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少杰
审判员  赵俊栋
审判员  高体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