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鑫弘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佳鑫弘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02民初6401号
原告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花柯社区金和雅居小区2幢3单元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2687623Q。
法定代表人唐光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路怡,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302MEA1467620。
法定代表人吕前武,主任。
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
地址: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贵平,组长。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刘志周、朱钇帆,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路怡、李军,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负责人张贵平、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委托代理人刘志周、朱钇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7日,原告中标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鸡街点)建设项目II标段项目。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两被告承建公共租赁住房(鸡街点)建设项目II标段项目,工程地点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南侧、宁州路东侧,工程内容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招标答疑、招标人提供的预算前置审计计价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施工;合同价款为37343301.14元。工程支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计后,按审计造价在一个月内付至95%,留下审定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付清。同时原告与两被告在合同的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了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以及保修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竣工项目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部交付两被告,至今为止被告的居民已实际居住4年多。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现保修期已于2017年5月16日满,两被告却迟迟未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截止至起诉之日起已长达两年多之久。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当以未返还保修金19229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修金1922999.9元,并支付该保修金延期付款利息(以1922999.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请一项:律师费2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方口头辩称:1、本案原告并未实际履行保修义务;2、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保修期间为五年,保修期间尚未届满,不具备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件;综上,本案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保证金及利息。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3、《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审定结算造价为38459998.87元;
4、《鸡街公租房2#楼入户门钥匙领取记录》、《收条》、《钥匙移交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方已将该项目实际交付使用。
经质证,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但该合同第49页第6行明显载明房屋的保修期为五年,并不是两年;对证据3认可其三性,结算造价38459998.87元已有生效判决证明;对证据4认可其三性,房屋的确交付使用了,交付时间是2015年2月16日,保修期最早也应该是2020年5月16日才届满。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4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同质保期为五年,双方重新约定了维修义务,被告已支付200万元工程款;
3、光盘一份,证明原告未按付款协议约定处理室内漏水问题,被告依约不支付剩余款项。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性认可,但是第49页质保期三、四、五项是两年,对《付款协议》、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约定的是工程款,不是质保金;对证据3认为已经尽到维修的义务,保修期已满,这几天还在维修着。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3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合同质保期为五年,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给排水管道等为2年。《付款协议》约定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后一个月内组织维修对工地水管开裂漏水、室内防水漏水进行处理,提供外墙涂料材料给外墙班组处理外墙漆的问题。在收到工程款后未按协议约定处理相关问题的,剩余尾款不予以支付。
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申请证人钟某、易某出庭作证。证人一钟某证言:我是租用三岔社区居民小组房屋的,去年我拿到房屋后,几月份记不清,但是有租赁合同,可以拿合同来看,商铺二楼漏水,漏水的不止我一家,楼顶还有侧面的墙都在漏水,我向居民小组的村长和谢老六都反映过漏水的问题,他们给我一个电话,说是负责来修理的人的电话,我打过几次电话叫他来修,有时候来,来的时候也没有什么作为,我也不懂他怎么修理的,我喊他后他有时候来,有时候不来,处理之后第二天又开始漏水。去年拿到房子没有无装修,是毛坯房,商铺大面积漏水,有时候来修,有时候没来修。进去房屋前只做了简单的验收,我也看不出来,进去的时候是毛坯房还没有使用,我租给别人,开始用的时候就开始漏水,商铺的二楼楼顶、夹角还有侧墙都会漏水。证人二易某证言:我是在鸡街小组负责水管的维修人员,原告建盖公租房以后,房屋经常漏水,管道井的房子还有房屋都在漏水。我找承建方维修,打原告公司经理的电话,后面经理走了,我又打原告员工李军的电话,后期是他负责的,去是去看了几次,但是大问题一直没有处理。打过电话给李军,反映地下管道和屋内漏水,进行过维修,只处理了小问题,但是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大问题有主管漏水,160的管子也是漏水,门口的污水管也堵了。维修管道井的污水管,但是污水管的管道是错的,热水管用成冷水管了,还有二楼修污水管,估计不要几天又会漏。
经质证,原告对证人一证言认为保修期已过,按理来说不是我们的责任;证人二说他是负责维修的,他自己懂,他自己也可以修;证人一说是在使用过程中漏水的。被告方对证人证言三性认可,且证人陈述内容和证据光盘内容一致,可以证实本案争议的房屋发生的漏水问题客观真实存在,至于房屋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是否履行了维修义务,应该由本案原告承担举证义务。
本院认为,证人证言均证实房屋漏水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双方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保修期内,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判断。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3月27日,原告中标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Ⅱ标段项目,2012年5月28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麒麟区西城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名称、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竣工验收等进行约定,其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计后,按审计造价在一个月内付至95%,留下审定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2012年5月28日,被告麒麟区西城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约定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14年10月,该项目竣工,项目内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水性涂料涂饰分项工程质量经监理方验收合格。2015年5月16日,原告将该项目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12月14日,经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审定,确认该项目的审定结算造价总计为38459998.87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鸡街小组(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付款协议》,甲乙双方就本次甲方支付乙方200万(贰佰万)工程款达成以下相关协议: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在签订协议起15天内支付乙方200万(贰佰万)工程款。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15天内支付钢筋班组15000元,主体班组10000元,地下室防水工程班组24135.8元,弱电班组6560元,外墙班组20000元。2、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一个月组织维修对工地水管开裂漏水、室内防水漏水进行处理,提供外墙涂料材料给外墙班组处理外墙漆的问题。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未按协议约定处理相关问题的,剩余尾款不予以支付。
另查明,原告与曲靖市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经本院(2016)云03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曲靖市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933749.30元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8270元,由曲靖市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曲靖市翠峰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2日,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所涉工程是否已过保修期,原告主张由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修金1922999.9元,并支付该保修金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是否成立。从原告与曲靖市开发***街道三岔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015年5月16日,原告将该项目交付被告使用。从房屋交付之日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应为2020年5月15日,对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但原告无证据证实2年保修期项目工程价款金额,无法确定2年保修期项目按5%应支付保修金数额,原告应待保修期届满后再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8元,由原告云南佳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钱瑞鑫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赵乔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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