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541号
原告:***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蒲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EM423M。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腾康,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佳衡,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