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66号
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蒲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EM423M。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腾康,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包含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