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956号
原告***,女,1981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2X,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8366D。
法定代表人:孟继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B座第5楼524-4-51号。
委托代理人张丽秋,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28,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
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马姐村民委员会大庄村69号。(特别授权)
第三人范岸风,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大专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连江县。
第三人凌征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高中文化,经商,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范岸风、凌征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官先哲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人民陪审员  周宏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房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