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22执2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青松路都市枫林YF4-101。
法定代表人:孟继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6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本院在执行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依照(2018)云262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28600元,并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4.35%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四、案件执行费3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截止目前,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云A×××××号北京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查封,该车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通过如下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一、到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二、到被执行人***户籍地砚山县盘龙乡盘龙村民委探科组44号附1号找寻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不在该住址生活居住,该住址目前有被执行人妻子、女儿、父母及兄长居住。砚山县盘龙乡盘龙村民委探科组44号附1号房产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丽
审判员 杨玉德
审判员 马 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