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好理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兆业(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8140号
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2门501。
法定代表人:辛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好理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房间。
法定代表人:曹栋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兵,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兆业(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新华路**佳木斯道******。
法定代表人:付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垚良,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住所地华,住所地华苑产业*****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付璐,总经理。
被告:天津滕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住所,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付璐,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好理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兆业(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滕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天津颐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滕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华辉
人民陪审员  王 顕
人民陪审员  陈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琳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