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1344号
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05653B),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2门501。
法定代表人:辛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博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58710179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高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影恒星(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天津市非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贵全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