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425民初12号

原告: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东二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小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雁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艳芳,系公司员工,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罗台旧村。

负责人:王坚,主持罗台旧村委会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普跃平,男,系村委会副主任,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第三人:田永超,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系罗台旧村委会前任书记兼主任。

原告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建筑公司)与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以下简称:罗台旧村委会)、余艳红、马云坤、李增宏、马德元、梁正祥、***、李云仙、马增兴、余荣宝,第三人田永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卿、吴艳芳,罗台旧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跃平、第三人田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方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十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13435.27元,及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42806元,合计756241.27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工程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7日,方源建筑公司与罗台旧村委会、余艳红等九户农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项目名称: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大凹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房屋工程、施工地点: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罗台旧村、工程内容:村民集资建房(合计九户)、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价格形式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方源建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于2017年12月15日完工、2018年1月县扶贫办组织验收、2018年3月市扶贫办组织验收。2018年12月,各建房户陆续入住新房。经方源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工程款,除支付少部分外,至今尚欠方源建筑公司工程款713435.27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源建筑公司特诉请法院解决。庭审中,方源建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罗台旧村委会在本案起诉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方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436.60元,尚欠工程款610998.67元,现要求罗台旧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610998.67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方源建筑公司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与罗台旧村委会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要求罗台旧村委会承担本案责任,并当庭申请撤回对余艳红、马云坤、李增宏、马德元、梁正祥、***、李云仙、马增兴、余荣宝的起诉。

罗台旧村委会答辩称,认可与方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九户农户(含随迁户3户、建档立卡户6户:A户型3户,B户型3户)房屋工程款总计1287735.27元,罗台旧村委会已支付方源建筑公司652436.60元,尚欠建房工程款610998.67元的事实,但提出需与九建房户协商结清房款后才有能力给付方源建筑公司工程尾款的意见。

第三人田永超确认罗台旧村委会答辩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9月27日,罗台旧村委会(发包人)与方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罗台旧大凹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AB户型基础。工程地点:易门县浦贝乡罗台旧村。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村民自建房。资金来源:村民自筹。工程内容:村民集资建房,共3栋,3户,建档立卡户6户6栋,A户型3户,B户型3户。工程承包范围: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罗台旧大凹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AB户型基础,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合同还对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田永超代表罗台旧村委会、方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在合同尾部发包人、承包人处签名并押盖印章,合同涉及的九建房户在合同空白处签名确认合同内容。原告承建房屋于2017年12月25日施工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现各建房户已迁入房屋居住。

2019年12月9日,罗台旧村委会与方源建筑公司对罗台旧大凹子工程九户农户房屋(含随迁户3户:A户型2户、B户型1户,建档立卡户6户:A户型3户、B户型3户)进行结算。明确上述九户房屋工程总款为1287735.27元,已拨工程款550000元,截止结算之日,建设单位尚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合计713435.27元,该结算单尾部有罗台旧村委会原负责人田永超、方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钧签名,并押盖罗台旧村委会、方源建筑公司印章。原告于2020年1月3日诉请法院解决。2020年1月16日,罗台旧村委会向方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436.60元,据此,罗台旧村委会尚欠方源建筑公司工程款610998.67元。庭审中,罗台旧村委会认可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建房工程款总计1287735.27元,已付款652436.60元,尚欠建房工程款610998.67元的事实,但因双方对付款时间及方式争议较大,法庭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罗台旧大凹子工程房屋部分结算单、收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台旧村委会确认方源建筑公司主张的本案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罗台旧村委会未履行完全支付建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方源建筑公司要求罗台旧村委会给付工程款610998.67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方源建筑公司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未作约定,本院确定以罗台旧村委会最后给付工程款(2020年1月16日)次日起计算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4.05%)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0998.6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给付该款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收取11362元(原告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应收取10338元,由被告易门县浦贝彝族乡罗台旧村委会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剩余1024元依法退还原告易门县方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罗天鹏

人民陪审员  姚锦明

人民陪审员  杨兴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