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30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东3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馨,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大东村头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因在被执行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凤瑞园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抽检施工设备型号为320D卡特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械,为使用柴油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现场采用***烟度目测法测量,监测显示*****黑度级数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开催告字[2020]4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处罚款伍仟元整。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处罚伍仟元整;2、因前一项未依法按期缴纳,应支付滞纳金伍仟元整;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育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孔艳
二0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