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大柴湖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4377号 申请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4745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大柴湖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柴湖镇柴湖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7628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柴湖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柴湖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50万元或相当于4350万元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价值4350万元资产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4350万元资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规定,本院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