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老民航路五新小区二期1幢2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301007928965108。
法定代表人:张大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顺市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庄村。统一社会代码:91520490308863654D。
法定代表人:张绪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龙,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港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市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港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圣港公司在履行《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申请人只履行部分义务,违反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圣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该判决属事实认定错误。关于拆除后的渣土清运工作,合同中有补充协议,明确圣港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将洞口流片区的渣土基本清运,只有加油站旁的几户因是亿丰公司工人宿舍,按亿丰公司的要求不用拉走,故未清运,因此不存在圣港公司只清运少量渣土的问题,没有违约。一审法院枉顾事实,以圣港公司违反该合同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为由,判决圣港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840063元属事实认定错误。第二,征收合同约定房屋是按28元每平方米计算,原审法院把所有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全部归属于附属物,按8元每平方米计算是错误的,施工完成后因不能找到亿丰公司人员做决算是亿丰公司违约在先,故原审法院判决扣除总工程款450万元实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亿丰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亿丰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圣港公司申请再审的时间一超过法定申请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圣港公司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4月20日签收。且圣港公司未上诉,因此圣港公司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时限;第二,圣港公司的申请在实体上不符合再审条件。对于被答辩人圣港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将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归为附属物,按8平方米计算是错误的,且违背事实和双方的约定的说法。因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棚改办拆迁面积计算表》中明确约定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属于附属物,且原审法院已函请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明确将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归属附属物,与“房屋”加以区分,并明确列出面积和单价。故原判计算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客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次审查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对于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违约的问题。《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项明确约定“在拆除过程中如渣土等拆除物落入施工现场周围道路上,乙方必须及时清理、保证道路畅通,不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如房屋拆除后渣土未清运,场地未平整,只按50%计算工程量。”本案中,而圣港公司称:“只有加油站旁的几户因是亿丰公司工人宿舍,按亿丰公司的要求不用拉走,故未清运,因此不存在圣港公司只清运少量渣土的问题,没有违约。”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经过双方质证的现场图片、被申请人亿丰公司清运建筑垃圾(石渣)计算汇总表、运费银行转账凭证、运费委托支付说明、清运人身份证复印件,后续工程建设方关于清运被征收房屋拆除后砖渣的说明,特别是申请人圣港公司的该拆迁工程合作方张朝勇关于申请人只运走少量垃圾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现场最后留有大量建筑垃圾,申请人圣港公司只清运了部分渣土,并未完全履行该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对于所有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是否归属于附属物的问题。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棚改办拆迁面积计算表》中明确将钢架房、活动板房、简易房与水池、围墙、化粪池等归为一类,且一审法院函请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协助调查后的回函,明确将“钢架房、简易房、活动板房”与“房屋”加以区分,并列出的计费标准为建筑附属物的8元/平方米,因此,一审认定这些建筑物按附属物价格计费合法有效。第三,一审法院判决拆除工程的总工程款按包干价450万元的50%计算,即225万元,不存在扣除总工程款450万元的问题。第四,本案于2019年5月5日生效,申请人同年9月24日向西秀区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未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时限。
综上,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圣港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再审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计顺红
审判员 何劲松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雷朝美
书记员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