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7民初22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永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天强(系原告***长子),男,1988年9月5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永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永定镇。
法定代表人:李本武,永仁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男,系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老民航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清山,男,1981年11月14日生,彝族,现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是建立在诉前被告认可原告房屋被震坏与棚改时破拆大楼有因果关系,本案在组织双方做房屋安全、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时,二被告均要求对本案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经原告向鉴定机构咨询,现因事发时间已超过一个月,现场已被被告方清理,本案因果关系确已无法做,故原告即使做了房屋安全、修复方案、造价鉴定,如果无法做困果关系鉴定也将导致原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财产损失。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晓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旭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