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4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老民航路五新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上诉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7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负担520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娜
审判员 蔡芸
审判员 杨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