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51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339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无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600万元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无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600万元债权。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