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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鑫宝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鑫宝电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55890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鑫宝电子电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3元,保全费2320,合计55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