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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 原告***与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