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好钢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JMT31M,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30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执行人江阴好钢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江阴好钢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58763.84元及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逾期费用507292.50元;二、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江阴好钢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2312.50元计算的逾期费用;三、***对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诉讼费59250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好钢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236128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祥
审判员 郑 清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