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186号之一 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